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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第一 加强管理 挖掘价值 有效利用 让文物活起来

铜川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

为规范铜川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,优化我馆藏品体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本条例所称藏品征集,是指我馆根据自身宗旨、定位及发展方向,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。

第二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、集体决策原则,并纳入本单位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范围;涉及确定征集意向、定价、决策实施等环节,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,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。

第三条  明确征集范围、方式、条件,进行公开征集;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(以下简称征集部门),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。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,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。征集文物、标本时,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。

第四条 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:

(一)征集调查。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,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、来源合法性、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,提出拟征集物清单。

(二)专家鉴定。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,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,对拟征集物的真伪,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,流传经历,估价(独立给出)等进行鉴定,出具专家鉴定意见。对真伪鉴定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
(三)估价建议。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,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、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、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,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。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。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,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。

(四)价格谈判或协商。征集部门、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,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,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。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、文件签字。

(五)征集实施。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,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,形成征集决策意见。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,明确征集物的名称、数量、价款、税费、交付期限及方式、权责约定等。凡有偿征集的,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、收据等有效凭证。

(六)支付验收。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、发票、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,办理支付手续。征集部门会同财务、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、移交和入库等手续。

(七)登记入账。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,于征集程序完成后,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,确保不重不漏。

(八)建档备案。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、建档工作,属于文物的,应当区分文物等级,设置文物档案,并依法备案。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,永久保存。

(九)监督检查。纪检、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,国有博物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。

第五条 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,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,并就捐赠物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。颁发捐赠证书,也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。

第六条  博物馆应通过年报、网站、媒体等方式,及时向社会公发藏品征集公告,以及管理、使用等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