铜川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第一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第一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、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。
第二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3-13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举办单位代表1名,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。
本馆代表5名,其中馆长1名为当然理事,其余3名为职工代表,由本馆推选产生(其中1名为理事会设秘书,负责日常联络、会议记录、文稿起草、档案管理等工作。该职务没有发言权、提议权和表决权。)。
社会人士2名。
第三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(一)确保博物馆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;
(二)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;
(三)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,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;
(四)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;
(五)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,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;
(六)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;
(七)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,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,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;
(八)通过审查、批准、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,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,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;
(九)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审议馆长、副馆长人选,评估管理层的工作;
(十)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;
(十一)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、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(十二)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议;
(十三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。
第四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第五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;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举办单位、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,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。
第二章 理事
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举办单位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;
第七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第八条 理事任职资格:
(一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(二)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(三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(四)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(二)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一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(二)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(三)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;
(四)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第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四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,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。
第三章 理事长
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;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。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。
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,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重大事项如下:
(一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;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(四)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;
(五)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;
(六)审议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(七)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